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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政通-厦门公司注册网 公司注册 2024-02-17 357

摘要:概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受理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

概述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注册

受理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 公司章程

  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5.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6.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厦门市适用)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 公司章程

  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5.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6.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厦门市适用)

  7. 验资证明

  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9. 财产权转移证明文件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 公司章程

  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5.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6.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厦门市适用)

  7. 验资证明

  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9. 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10. 合并协议

  11. 合并(分立)公告报纸样张

  12. 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 合并(分立)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4.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

  15. 财产权转移证明文件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有限责任公司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 公司章程

  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5.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6.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厦门市适用)

  7. 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8. 合并协议

  9. 合并(分立)公告报纸样张

  10. 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合并(分立)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2.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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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注册

受理条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名称变更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住所变更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 变更后住所使用文件(厦门市适用)

  6.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定代表人变更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 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 营业执照正、副本

  7.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

股东变更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 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

  6.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 营业执照正、副本

  8.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及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9.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

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变更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6. 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股东变更(因股东合并(分立)发生变化)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6. 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7.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公司设立证明或存续公司变更证明

  8. 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变更登记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6. 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7. 合并协议

  8. 合并(分立)公告报纸样张

  9.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公司设立证明或存续公司变更证明

  10. 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合并(分立)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类型变更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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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注册

受理条件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申报材料

公司普通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7.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的不需提交)

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公司简易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厦门市适用)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司全体股东名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交)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7.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的不需提交)

8.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9.合并协议

10.合并(分立)公告报纸样张

11.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合并(分立)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4.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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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线上办理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后在搜索框内直接输入“公司登记注册”选择对应行使层级在线办理即可。

2.线下办理

申请人可携带纸质申请材料到公司住所所在地的所属市场监管局办理。

办理时间

1.市局及自贸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火炬窗口: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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